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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手”“接私活”被罚20万元(2)

2019-01-04 09:27:13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张某在国盛宝鸡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兄长、岳父等四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是四人证券账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受益者。上述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755.04万元,卖出成交金额735.65万元,整体亏损,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书、合同、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和委托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此事引发券商业界的极大关注和讨论。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从业人士说,“作为营业部老总,这位老弟也是想赚钱急疯了,他怎么能不知道券商从业人员代替别人炒股是违法的呢?”

“还是券商营业部老总,炒股水平确实不咋样,操作了那么多次,交易总金额将近3个亿,最终还是亏损,到头来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业内人士这样说。

两项行为被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陕西证监局表示,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张某利用兄长等四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对该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小,比如其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亏损严重、未产生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取消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等。

经复核,陕西证监局认为,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交易金额、未产生违法所得、已经给予客户经济补偿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况,该局认为依法可以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延期一年缴纳罚款的请求与本案量罚无关,在通报中对其姓名作张某处理的请求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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