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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红包激发创业投资活力 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3)

2018-12-20 17:40:3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这项政策肯定了创投行业作为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中国新经济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出资人注入更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实现风险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早期专委会秘书长、天使汇创始人兰宁羽告诉记者,这项政策为创投行业未来5年发展的空间和活力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解决“第一公里”的融资问题,帮助更多的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梦想。

“绝对是利好政策。”创客总部合伙人陈荣根认为,此次新政统一、明确了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确定性,同时给予5年的优惠期,长期来看有助于激励创投公司个人合伙人的投资热情。

海创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伟明告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创投基金健康发展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这项政策让基金个人合伙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核算方式,给创投圈注入了信心和力量。

系列减税措施组合发力

近年来,我国对创投基金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小。比如,今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此外,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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