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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取消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不会危及税款的征收。“复议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征税行为作出以后,不管相对人是否提起复议申请,也不管该申请是否被复议机关受理,被申请人仍可依据原征税决定在复议期间进行税款的征收,具备法定的条件还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会出现因纳税人申请复议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第64条取消了1987年《海关法》第46条有关关税案件复议前置条件的规定, 新海关法实施以来并未出现由于申请复议而影响国家关税征收的问题,过渡非常平稳,没有出现任何波动。因此,取消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不会危害税收征管制度,反而是现代征管制度的必然要求。
此外,建立现代化、法治化的税收征管制度应该确保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纳税人的参与及司法机关的介入。因此,应当引入外部专家或设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专门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好税收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力度,以保证税收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必须取消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税收行政执法在接受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中得以规范。
(作者徐妍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爆出,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今年7月明确提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整顿。从下半年开始,这个曾经的“税收洼地”,开始上演“大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