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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立有违平等原则,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平等是法律的精神意蕴,基于平等理念的权利义务配置是法律的基石范畴,而权利本位则是现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税收法律关系上,纳税人权利是目的,只有以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体现纳税人权利本位精神的义务设置才符合现代税法的精神。
在税收实践中,要求纳税人先行足额缴纳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担保才能申请税收行政复议,即对税收行政复议设置了前置条件。按照这种规定,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如果不能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或无力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不仅失去了进行行政复议的机会,而且也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机会。这样的复议前置条件,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寻求救济的门槛,使得一些纳税人被迫放弃了自己的救济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诉权行使,侵犯了相对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有权利而无救济,即非权利”,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极大侵犯。特别是这样一种权利资格的丧失,不是出于纳税人自愿,而是基于经济实力的不同而带来的,基于自身经济实力或者流动资金总量形成的客观上的财富不平等而人为地带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平等,乃是更大的不平等。会出现纳税人越无力缴纳存在争议的税款或无力提供担保,纳税人将越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赋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国家赔偿请求权将基本落空。没有法律救济或者迫使纳税人间接放弃法律救济的诉求,这种救济制度与虚设无异,何谈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
随着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爆出,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今年7月明确提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整顿。从下半年开始,这个曾经的“税收洼地”,开始上演“大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