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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是税收征管法治化的必然要求(2)

2018-12-13 10:13:1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其次,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立有违公平原则,不符合税收征管法治化的要求。如前所述,如果纳税人因为贫富之差,影响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公平和效率是法的两大基本价值,一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扩大两者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运用各种机制来衡平价值,不能彼此对立或任意舍弃。税收行政复议先予履行前提条件的设立,无疑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加强,但却忽视了纳税人与税收行政机关之间的公平问题。这种前置条件同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及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现代化,就是要应对世情和国情的巨大变化,应对经济交易的国际化和复杂化局面。征管改革现代化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尺就是法治。

法治与法制现代化是相互联系但又不同的两个概念,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换言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一个已经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从整体上来说是如此)。各个法律实践过程(从立法到司法)都需要遵循严格而合理的法律程序,并且每个环节或过程都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法治的实体要件之一,就是权利受到制度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包括权利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机制和侵害发生时的救济机制,以及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机制。上述四种机制的统一,才构成真正具有实效的权利保障制度。因此,公权力尊重并保障私权利的行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按照目前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规定,容易导致当事人既不能申请复议,也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无法受到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作用难以实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国家征税不仅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财产权,而且可能侵犯到纳税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体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建立起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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