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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五、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七、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地、州、盟),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八、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
人民网北京7月17日电 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举行发布会,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在会上介绍价格方面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国家发改委启动了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