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三个法律维度(4)

2018-12-05 08:57:1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不是以军工企业混改为预设前提。所以,当前军工企业混改后进入资本市场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很多资产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挑战。比如,军工企业混改中如何设计职工持股制度?现成的规则中有针对普通国企混改的,即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也有针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即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混改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预见性,在军工企业混改的时候,不能直接把以上规则拿过来用,必须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在参照以上规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智慧,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不过,更重要的是,军工企业混改后的军民融合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后,如何融入资本市场各种游戏规则,将是更大的挑战。比如,作为公众公司,你要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不合规,公司和相关的参与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但是,军民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显然不能完全照搬普通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如何通过高超的法律和财务安排,既满足投资者对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又维护军民融合公司对某些不宜披露的信息保密权,需要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安排上进行创新。

第二,合规管理维度。随着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技术手段嵌入现代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逐渐打破国内国外的界限,成为国际产业链中的一部分,参与国际生产与经营,企业的合规管理成为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甚至专门成立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制度。我国很多优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合规制度缺失或者落后而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失的案例已经很多了。比如,有的国有企业违反基本的公司章程常识,在公司章程中画蛇添足地罗列宣传性的表述,宣称本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种本来不应该也没必要在公司章程中出现的宣誓性表述,反而给了国外竞争对手以口实,以当事人非真实市场经济主体,而是国家执行政策的工具为名,提起诉讼,为其违约行为进行辩解。再比如,妥善管控好知识产权,防止在知识产权的交易中因为管控不善而遭受无谓的诉讼,是企业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军工企业混改后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合规管理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其国际竞争力。所以,军工企业在混改的过程中就应该未雨绸缪,一边混改,一边对标国内外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游戏规则,扎实做好合规管理建设。

(作者王佐发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