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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变化,银保监会表示,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20%以内的自有资金可投本行理财
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具体而言,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董希淼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一做法放宽了投资范围,符合同类资管机构的做法,也建立了公平交易制度,防止资管业曾出现过的投资劣后而产生的利益输送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则指出,这一点是参照同类机构的要求,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如果要说影响,主要是拓宽了自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对资管子公司可以说是一个利好。不过,理财和资管机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受托资金,自有资金开拓了一些新的投资方向、增加一些运用途径肯定是一件好事。
新增1条内容:涉及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
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新增了一条内容,即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