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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两个条款有放松,新增1条内容

2018-12-03 11:42: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2月2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比征求意见稿多1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整体变化不大,主要从股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从银行业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稳步推进,银行作为控股集团旗下已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等子公司,在子公司管理方面已经积累较多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分拆主营业务、设立子公司条件已经成熟,实施路径也较为清晰。

对股东资质要求有所放松,并为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起设立条件有所放松。

根据最新要求,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而在此之前,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理财子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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