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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外开放不断落实,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意见稿发布(15)

2018-11-29 09:39:4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六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条所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计算方法执行银行业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认定。

第六十三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银行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递交外包活动的评估报告。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如遇到对业务经营、客户信息安全、声誉等产生重大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四条 《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公众负债指外国银行分行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放(不含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拆入(不含从境外金融机构拆入),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负债。

《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是指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3%持有合格资产。银保监会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本款规定的比例。

《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合格资产包括中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中国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在指定机构的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定期同业存款,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等。已进行质押或者采取其他影响资产支配权处理方式的资产不属于合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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