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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根据市场情况研判的数据表明,2016年全广西成品油销售约1060亿元,入库税收为26亿元,但非法成品油销售对正规油品冲击巨大,预计为16万吨,税收损失总额超过3.3亿元。2017年,按目前柴油6.81元/升、50万吨/年的非法成品油冲销状况计算,2017年广西全区每年因此流失的税收达到约13.6亿元。
业内人士坦言,由于整体销量有限,广西、内蒙古等地区的税收损失还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果按照全国范围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大型国企和规范民营企业的口径统计,地下黑油站整条产业链每年给我国税收造成的损失将超过百亿元。
通过“变票”偷逃巨额税款
地炼企业、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利用税收体制改革后的“监管漏洞”,采用大量进口原油及其衍生品、少量正规销售的方式,形成了“一条龙”式的成品油销售体系,大幅度偷逃国家税收。
中石化、财政、税务、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士向记者坦陈了“漏斗式”地炼“变票”的方式: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的三大主要税种,但消费税只在生产、加工、进口的初始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情况可以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多位从事财政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分析认为,成品油和燃料油都需要征收消费税,原油不需要。这就意味着地方炼油企业可以直接大量进口原油,但加工、销售环节大幅度减少成品油出厂量,转为地下营销方式,这就成功躲避了大量税收。
比如石脑油既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若石脑油以成品油的形式消费,必须缴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
一家地方炼油企业明确表示,地炼企业挂靠乙烯或芳烃生产企业名下,以生产乙烯或芳烃的名义在税务部门备案,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消费税又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即使成品油以较低的无票价格销售,售价中实际仍含有部分消费税,地炼企业售油后可再次获得这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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