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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积极财政政策(2)

2018-10-15 09:10:4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将积极财政政策置于上述的宏观经济与政策环境之中,可以肯定地讲,虽然概念依旧,表述无异,但同样的概念和同样的表述之下,蕴含着不一样的内涵,深藏着不一样的行动路线。

大不同于以往的减税降费

与高速增长阶段致力于财政扩张的减税降费大不相同,当下中国实施的减税降费,主要着眼于降成本而非扩需求,主要着力于供给侧而非需求侧。

以降成本为主要目标,特别是为实体经济降成本,减税降费所聚焦的对象,便主要是企业。因而,减税降费是结构性的而非总量性的——有明确的操作指向而非不分青红皂白地减和降。

以供给侧为主要着力点,减税降费的操作,便要落实于企业成本的实质性而非名义上的下降,便须体现为政府对资源配置权的实质性而非名义上的让渡。因而,减税降费之后的财政收入亏空,要通过政府支出的同步削减来“对冲”而非以增列赤字、增发国债的办法来“埋单”,实现节用裕民。

以降成本和供给侧为主要目标和着力点,减税降费的实质,便系结构性改革而非总量性调节。其主要的推动力量,便系改革性行动而非政策性安排。因而,减税降费须同税费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循着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展开而非另辟新径,重起炉灶。

这启示我们,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固然要进一步加快减税降费步伐,但不可偏离降成本、供给侧和靠改革这一高质量发展阶段实施减税降费的基本行动路线。不仅扩需求须同降成本巧妙对接,在降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不能顾此失彼,造成重心偏离。而且针对需求侧的操作,须同削减政府支出相挂钩,不能以加大企业未来的负担为代价而寻求需求总量的短期提升。同时须注意将操作的基点放在税费制度改革上,既不能满足于政策调整,搞无明确指向的总量性减税降费,也不能以政策调整代替税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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