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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福利分房时代的结束。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随之删除了城市居民到农村建房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
禁止规定主要通过一些政策性文件。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于2004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3条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自然,世易时移,城市治理和相关法规更规范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可能就不存在了,但是其历史作用和因此留下的历史及现实问题还在。
各有想法,你建房不如我建房
更有趣的是,小产权房不可能是完全的某些贪婪的“个人”意志和喜好产物。虽然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待小产权房的态度是“严防死守”,但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却支持开发这类住宅,他们或默认或明确,有时甚至直接是小产权房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
除了现实中确实的居住需求,乡镇政府也有自己的需求。其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却没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无法享受土地出让金收益。因此,默认或鼓励小产权房从而“创收”,无非都是一种与上级政府在土地收益上“争利”的表现和努力。
这无疑是因为我国的二元土地制度造成了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别。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征收集体土地。强制征收制度对什么情况属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不甚具体,而补偿则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