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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博士的脑洞|小产权房难以禁绝背后的纠缠和博弈(2)

2018-09-20 09:40:3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这或许基于现实的困难。

以深圳为例,其在原有集体土地征转过程中,遗留了大量未处置的建筑产权问题,其中大部分被列为“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政府公布的资料,截至2010年1月,深圳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达2.93亿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中的39%。2011年,深圳全市917.7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中有390平方公里土地属原农村集体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高达42.5%,其中只约有1/4为合法用地。根据政府部门的统计,截止2015年,全市违法建筑大约38万栋,面积约4.2亿多平方米,而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地面建筑总共是9亿平方米,违建占到43%。

从全国看,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的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超过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的飞速“发展”和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房价高速增长几乎同步,显现的是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后的刚性居住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占据深圳几乎“半壁江山”的各种“小产权”,提供了可能2/3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居住人口住房。这就是现实。在其他城市即使是北京等,也毫无例外存在着类似问题。

正因为如此,以拆除违建为主要手段,遇到的难度极大。政策预警很久了,有效治理的方案始终难以出台。

世易时移,从支持到反对

有趣的是,若要论始作俑者,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小产权房一直得到政府的鼓励与支持,甚至就是响应政府号召建成的。这种“促进”,和住房改革有一定关系。为缓解住房压力,政府号召城镇居民到农村建房,房改后又鼓励单位集资建房。很多单位就组织职工集资在城中村或城市近郊农村建房,让社会资金就和村集体合作参与进来便是一种受欢迎的方式。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具体申请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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