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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后,尤其是这个标准是以“正名”、消除消费者“误解”的名义而出台的情况下,显而易见,某些经营者可以名正言顺地将虹鳟作为三文鱼出售。这时消费者如果再主张一些不良经营者有欺诈嫌疑、导致其对三文鱼消费的“误解”,则需要严肃考虑的事实是:现在《生食三文鱼》这个团体标准已在前方铺路,此虹鳟已非彼虹鳟,它现已跻身三文鱼之列,何来欺诈?进一步可以探讨的法律问题是,如果有些虹鳟产品上只标注了“三文鱼”,但没有严格按照团体标准特别规范地标注清楚“(虹鳟)”,那么这个经营者是否要承担相关产品质量责任?有没有食安法的标识问题?能否构成标注瑕疵或者产品欺诈?在目前没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一些不良企业故意利用上述法律上都不甚明确的问题而推出各种“三文鱼”产品,让消费者又如何明明白白的消费,又如何维权?
我们在此无意去讨论虹鳟和传统三文鱼谁“次”谁“好”的问题(法律上的“次”和“好”与产品质量也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从产品属性、标准、价格等各个方面的综合考量结果),但这次团体标准将虹鳟划归到三文鱼类别中,使得原本在法律实践中比较能说清楚的虹鳟冒充三文鱼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化解于无形,也很可能使得今后准备维权的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方面负担过重,想象一下,消费者经过例举大量有关科学、监管和实践中区分虹鳟和传统三文鱼的证据材料后,对方抛出了这份《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扛出了有关协会,总结陈词道,“这位消费者对这条鱼仍有“误解””。
可能令有关行业协会始料未及的是,其无意中在中国食品安全发展进程中做了一次有益科普,将原本除了业内人士,普通大众鲜有耳闻的虹鳟普及到传统三文鱼的对立面,激发起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当消费者不买账行业协会这种生硬地通过团体标准来试图消除“误解”的方式,就算其能够暂时绕过法律、绕过监管,但最终还是要面对消费者,一旦消费者开始用“嘴”投票,平日隐而不显的力量便会发挥其威力。
(本文作者江海为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