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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鳟与三文鱼之争:行业协会和消费者面对一条鱼的“误解”
江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来源:澎湃新闻
虹鳟在三文鱼界混迹已久,虽偶有波澜,但总体上风平浪静。今年8月《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出台,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将该标准的发布和提出单位,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面对公众、舆论对虹鳟纳入三文鱼的质疑,团体标准发布者回应称,团体标准本意是规范将虹鳟冒充传统三文鱼出售的行为,所以该标准中要求产品标签中标注“三文鱼(大西洋鲑)、”“三文鱼(虹鳟)”以示区别,并要求标注原料鱼产地,使消费者更加清楚鱼的来源,从而纠正三文鱼市场乱象。换句话说,该团体标准发布者认为消费者对虹鳟这条鱼有“误解”,需要出台标准纠正。
但至少从目前看,消费者和该行业企业协会面对虹鳟这条鱼似乎还是有不少“误解”没能讲清楚:通常认为,虹鳟在种属、价格、生食风险等方面都与传统三文鱼有显著差别。尽管现在出台的团体标准未能顺从广大消费者约定俗成的观念,强行将虹鳟定义为三文鱼,但消费者对这种在缺少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依据、公示期间不够充分、论证过程也不够严谨的情况下所出台的团体标准并不买账。
作为关注食安法律问题的律师,笔者也想从法律上“误解”的概念来谈谈这个标准出台所带来的影响:《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出台前,如果一些不良经营者在产品或菜单上标注三文鱼,而实际出售虹鳟的行为,按照目前社会大众对食安问题的重视程度,将有较大可能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制的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法律上的“欺诈”包括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欺诈陷入误解、并因误解而做出行为等四个方面。从这四个方面看,实践中市场中比较常见的将虹鳟鱼直接标识“三文鱼”销售,且始终不向消费者做任何提示说明,导致消费者误解而消费的,在法律上是相对说的清楚道理的事情。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消费者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传统认知中的三文鱼(如大西洋鲑)与虹鳟在种属、价格、营养价值等方面的区别。而从被投诉的不良经营者角度看,他往往需要反向证明虹鳟和传统三文鱼两者产品在市场价格、产品质量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以证明自己是过失而非故意将原产地或菜单标识错误,从而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但因为虹鳟在种属、价格、生食风险等方面确实与传统三文鱼存在差异,这些经营者往往很难摆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