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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后旧家电没得修? 消委会:5年内应提供零配件

2018-08-23 15:30:0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6年前购买的洗衣机出现故障,消费者报修后却遭售后拖延维修。原来,拖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机器配件已经遭淘汰。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省消委会介入,由于没有零件无法维修,最终厂家为客户更换了洗衣机。

市民购买的家电,用个五六年再正常不过。然而,电器更新迭代太快,一个型号往往生产几年就停产,又有新型号推出。这常导致电器出故障却无零件可修的尴尬,成为不少人烦恼的事。

今年7月,广东省消委会共接到消费者投诉372件,互联网服务类,销售服务类,生活、社会服务类居投诉榜前三位,家用电子电器类位居第四。省消委会强调,售后服务是电器厂家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停产5年内应向消费者提供维修零配件。

延保期内洗衣机坏了 厂家被诉拖延维修

省消委会:产品停产5年内应提供维修零配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经营者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省消委会表示,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洗衣机的延保服务,厂家有义务在承诺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其次,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本案中,厂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已停产5年的相关证据,由此可合理推定该产品尚未停产或者停产尚未过5年。因此,厂家应持续为产品提供修理零配件,还应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的零配件供应。

再次,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厂家未能持续供应涉案产品的零配件,导致消费者维修诉求被一拖再拖,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动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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