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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靴子”落地,去杠杆方向不改、节奏放缓

2018-07-23 13:58:21      参与评论()人

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

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估值方法上,《通知》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时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在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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