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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果备案。公开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编制《公开选房名册》,经公证机构盖章确认后,在售楼现场公布,并送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作为商品房合同实名网签的依据。
(八)剩余房源。商品住宅项目公开选房后仍有剩余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三、工作纪律
(一)依法监督。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活动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并明确以下工作纪律:
1、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和选房人名单,不得转让、变更。
2、公开选房后经公证机构确认的《公开选房名册》和购房人名单不得调整、变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得撤销、变更。
(二)违规处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通过转让选房顺序号、调整购房人名单、变更购房合同等方式,倒卖房号,扰乱市场秩序。
1、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办理该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暂停该企业已批未售商品房继续销售,并由建设、物价、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分别记入企业诚信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责令企业立即辞退,并在全行业通报,2年内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营销活动。
3、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购房人,1年内禁止其在本市五城区购房,3年内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乐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