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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意向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询设备打印的房产证明材料。
(四)公示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和“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分类汇总认筹信息,编制意向购房人名单,在售楼现场公布,并送公证机构备案。
1、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系指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意向购房人;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系指除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以外的其他意向购房人。
2、意向购房人的住房认定,包含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以及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公证摇号。商品住宅项目正式开盘当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主导下,组织公证摇号活动。具体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分两批依次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
1、第一批:对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进行公证摇号,依次产生选房顺序号。
2、第二批:对非首套刚需意向购房人进行公证摇号,依次产生选房顺序号,第二批选房顺序号应排在第一批选房顺序号后。
3、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在售楼现场公布。
(六)公开选房。公证摇号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组织公开选房活动。公开选房依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直至纳入公证摇号的全部房源选房完成,或公证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的全部意向购房人选房完成。
未选房或放弃选房的认筹家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认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