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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福州市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下列商品住宅项目,按照“首套刚需优先”原则,实行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一)三环路以内福州中心区域新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巡查整规活动中发现并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楼盘。
(三)经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认定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楼盘。
二、工作流程
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销售工作严格按照委托公证、登记认筹、公示认筹、公证摇号、公开选房、结果备案等流程组织实施。
(一)委托公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委托公证机构主导公证摇号选房工作。公证摇号选房方案应经公证机构确认,并送市房管局备案后,在售楼现场公布。
纳入公证摇号的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选房方案未备案公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登记认筹和销售活动。
(二)登记认筹。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登记认筹活动,认筹时间不得少于3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每个认筹意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按规定不得超过准售房源平均单套住宅销售金额的20%。认筹金实行专户缴存、专户管理。
(三)认筹条件。意向购房人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含非本市五城区户籍意向购房人未能提供2年内累计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只得申请购买非限购套型商品住宅;不属于本市五城区限购对象的,可以申请购买全部套型商品住宅。意向购房人提交以下材料后,均可登记认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