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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资深民航专家李晓津直言,目前,国内的机票代理处于定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获得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对等。如果要解决整个机票代理行业目前面临的窘境和乱象,就必须先对机票代理的身份和其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认定。
李晓津分析,国际上对于机票代理的认定一般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模式。
这种情况下,票代的行为被默认为代表航司的行为,代理人的错误被视为航司的错误。按照这种模式,机票代理只向航空公司收取费用,而不会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一旦与消费者的交易发生问题,所有的责任由航空公司承担。例如,交易完成后的退改签等事项统统交由航空公司处理,因退改签所产生的损失也由航空公司一并承担。
第二种模式是在日本和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机票代理被认定为中介,它们可同时向买家(即消费者)与卖家(即航空公司)收取服务费,也正是因此,中介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由中介自行承担,相比第一种模式,机票代理显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票代可以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提供不同的档次服务。
李晓津称,相比国外的机票代理企业,国内的代理商们没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但一旦机票交易发生问题,所有责任和损失却都由代理承担,这并不合理。
李晓津表示,参照国际上这两种模式,对于国内机票代理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可以采取两种解决办法:
一种是推动机票代理手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尤其是先从市场定价航线试行;第二种则是允许代理商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