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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近一年的主营收入不到30亿元怎么办?没关系,还可以看第二条——研发实力。
《办法》规定的要求是: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
这样的标准,比《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要具体得多。
广发证券6月7日的研报显示,目前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美国上市中概股有4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网易、京东和百度,总市值6645亿美元。
从目前企业层面释放的信息来看, 这四家企业的高层都曾经对CDR制度表示过欢迎。
南华早报在5月4日报道称,阿里巴巴首席财务官武卫表示,正“非常积极”地研究CDR。
更早之前的4月12日,京东集团国际业务总裁郑孝明也表示,集团会考虑以CDR形式在内地上市。
百度董事长李彦宏在参加“两会”期间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归国上市一直是百度的梦想。我们时刻准备着,什么时候可以就什么时候上。”
网易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丁磊同样在“两会”期间回应说:“我们当然会考虑(回归A股)。”
专家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 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适当放松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协调证券法律制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