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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的配套文件之一——《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对试点创业企业的门槛做出了划定。
先来看有哪些“软实力”的指标。
第二章第六条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
行业方面,应当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再来看看硬性的市值规模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对市值的计算方法,新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1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120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
此前,证监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试点企业的市值规模也划出了2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从这一数字来看,市值门槛并没有改变。
而对于那些还没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试点企业,《办法》也设置了一定的硬性指标,而且非常细化。
第一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估值怎么计算?
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如果最近一年的主营收入不到30亿元怎么办?没关系,还可以看第二条——研发实力。
《办法》规定的要求是: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
这样的标准,比《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要具体得多。
广发证券6月7日的研报显示,目前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美国上市中概股有4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网易、京东和百度,总市值6645亿美元。
从目前企业层面释放的信息来看, 这四家企业的高层都曾经对CDR制度表示过欢迎。
南华早报在5月4日报道称,阿里巴巴首席财务官武卫表示,正“非常积极”地研究CDR。
更早之前的4月12日,京东集团国际业务总裁郑孝明也表示,集团会考虑以CDR形式在内地上市。
百度董事长李彦宏在参加“两会”期间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归国上市一直是百度的梦想。我们时刻准备着,什么时候可以就什么时候上。”
网易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丁磊同样在“两会”期间回应说:“我们当然会考虑(回归A股)。”
此外,在港上市的腾讯控股也被寄予厚望。3月21日,腾讯控股董事局主席马化腾业绩说明会上表示,如果条件成熟,其他条件允许的话,会考虑发行CDR。
而在那些尚未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中,小米、滴滴等巨型“独角兽”也是首批试点的热门选手。
据华尔街日报、彭博社等外媒报道,已经在香港递交了上市申请的小米科技,将在香港挂牌上市后,很快以CDR形式回归内地市场。
广发证券指出,从中概股回归A股路径来看,目前主要包括以三六零为代表的传统路径,以及发行CDR的创新路径。传统模式流程繁琐,拆解VIE架构耗时长,仍需遵守A股的IPO或借壳重组规则。而CDR模式不需要拆VIE架构,上市手续简单,上市周期缩短,发行成本降低,并且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投资者多样性,提高公司知名度。
不过,可不要以为符合条件的公司会一股脑儿涌入资本市场。证监会在发布文件的同时特别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专家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 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适当放松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协调证券法律制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