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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配套细则深夜出笼:细化试点门槛,监管层不为企业背书

2018-06-07 17:49:17      参与评论()人

监管层为此做了充分的制度准备,一连发布了9份文件进行规范。同时,澎湃新闻记者也注意到,证监会对CDR这一新鲜事物,态度还是颇为谨慎,多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

证监会在新闻稿中明确指出,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同时特别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可以说,CDR也不是想发就能发的,传说中的“邀请制”发行路径,也不会对所有所谓的“独角兽”企业敞开大门。证监会显然不希望CDR的到来,会引发资本市场波动。

门槛要求细化

6月7日凌晨发布的《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对试点企业的资格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其中也曾对试点企业划定过门槛。

当时的要求是: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领先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而在6月7日的《实施办法》中,“收入快速增长、国际领先技术”等模糊的要求也被进一步明确,甚至对研发人员比例、专利数量、市场占有率等都给出了最低红线要求。

具体来看,第一种情况是,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00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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