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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配套细则深夜出笼:细化试点门槛,监管层不为企业背书

2018-06-07 17:49:17      参与评论()人

或者,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30%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10%以上。

监管“不背书”

此前,市场一度有观点认为,CDR试点企业都是监管部门挑选出来的,可以闭眼买。

证监会则在《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中,明确表示“不背书”。

证监会指出,对试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试点企业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建议投资者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这一点在相关配套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中也均有强调,“股票依法发行后, 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设立咨询委员会,明确保荐机构尽调工作

证监会还设立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按照CDR发行步骤,首先证监会受理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后,结合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

其次,证监会根据《证券法》《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单独安排试点企业发行审核工作。

最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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