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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的配套文件之一——《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对试点创业企业的门槛做出了划定。
先来看有哪些“软实力”的指标。
第二章第六条中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
行业方面,应当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再来看看硬性的市值规模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对市值的计算方法,新规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1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120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
此前,证监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试点企业的市值规模也划出了2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从这一数字来看,市值门槛并没有改变。
而对于那些还没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试点企业,《办法》也设置了一定的硬性指标,而且非常细化。
第一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估值怎么计算?
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专家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 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适当放松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协调证券法律制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