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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推CDR应考虑市场承受力,BATJ估值已经不低

2018-03-23 09:35:02      参与评论()人

建议修改《证券法》,将CDR纳入证券监管规范;适当放松外汇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加强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协调证券法律制度冲突。

CDR机制正在渐渐临近,据中金公司预测,“独角兽”及四新类海外中资股若以CDR等机制在A股上市,潜在新增融资规模有望达2万亿元量级。笔者认为,推CDR需解决不少技术问题,理应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基础上稳妥推进。

CDR即中国存托凭证,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瑞银证券估计,推CDR可能有“发行新股”以及“挂牌”两种模式。“发行新股”模式下,公司可向内地投资者发行CDR再融资,类似于增发;“挂牌”模式下,并没有新股发行。至于挂牌模式下,基础证券从何而来,据分析包括大股东减持,或从境外市场回购,然后交给当地保管银行。

推CDR有不少好处,CDR的市场运作、行业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从属于境外市场,比如BATJ在境外上市,需遵守成熟市场规则,等于经受了成熟市场检验,其发行CDR无需我国监管部门再次严格审核,可以节省监管资源。内地投资者通过CDR间接买到在美上市股票,可以大幅拓展投资渠道,也可直接感受到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由此可进一步推动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会计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改善。

但要推CDR,也有不少问题需解决。首先是法律遵循问题。存托凭证(包括CDR)本身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一种证券,但目前我国《证券法》、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这种证券缺乏规范,没有法律遵循可能导致违规难究。美国规范存托凭证(ADR)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各交易场所的上市及交易规则;我国要推出CDR,也需要法律规则的提前准备。

其次是技术操作层面问题。比如CDR若采用“发行新股”模式,那发行定价是否以境外市场前N个交易日价格为基础,这等于要彻底相信境外市场的定价能力,即使其定价错误也得接受。而CDR若采用大股东存量持股减持模式,等于大股东直接高价大笔减持,这对上市公司治理可能产生影响,也是A股市场一直所诟病。

关键词: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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