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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险企利益的股东,或被责令转让股权

2018-05-04 09:15:2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包括(一)受其中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二)双方同受第三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是指(一)控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或(二)共同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以下情形视为具有重大影响:(一)持有非保险公司法人20%以上股权;(二)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三)派驻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一票否决权或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一)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二)持股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以下情形视为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一)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二)控制表决权比例达到30%以上且派驻主要负责人;(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元,均指人民币元。

第五十九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参照适用,自保公司不适用。

第六十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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