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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桂谦、张伟、张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1号
关于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桂谦、张伟、张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桂谦、张晨、张伟: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或拉芳家化)及并购标的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缙嘉)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