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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定条件下特价机票可退改签的建议,赵占领表示认同,无论是全价票还是折扣票都应该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特价票如果退票,很多商家会说,价格非常低,退票很难卖出去,不能享受退票权利。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对于特价机票又不能退,实际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从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讲,退票之后,企业航空公司未必票不能卖出去,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不能退票的规定不合理,这种条款属于事先单方拟定的,完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事先制定这种规则时,没有尽到充分提醒的义务,这种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退票费用规则,实际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决定。有观点认为,这也是导致退改费乱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目前退改签费用畸高的问题,“市场机制”似乎也被航企当成了挡箭牌。对于相关的制度规则存在漏洞等问题,胡钢指出,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应当发挥必要的市场监管和指导作用。同时要发挥社会共治精神,由航空公司特别是代表整个航空业的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包括江苏省消保委在内的其他消防委、省市消保委,中国消费者协会协同共治,协商出一种能通用于全国全行业的相关文件适用范围或者某种行业自律,充分平衡企业的需求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使航空旅客整个的旅途更加舒心和安心。
赵占领表示,今年年初,有关部门发布了《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退改签的规定是按照旅客购买车票时票价的适用条件来办理。这条规定直接涉及到退改签收费的问题,但实际上无论是退改签的费用标准还是退票时的适用条件,都是由航空公司事先制定的。所以其实它是把这个问题推给了航空公司,只是事先把这个条件规定清楚地让消费者看到。在过去几年,这个问题完全交给市场解决,有很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形。希望这个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能更充分地征求各界的意见,包括消费者、相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意见,使其制定得更合理,能更有效地解决目前在退改签方面存在的一些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