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庐回应
用一次性水杯可不收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解释中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那么,为何食庐却依然对自带酒水进行额外收费呢?昨日,记者联系了上海食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进行采访。截至记者发稿前,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未和记者进行联系。仅食庐(浦东嘉里城店)一名袁姓经理就江女士等人的遭遇,进行了解释。
“我们是允许带部分酒水的。但他们带了8瓶,任何一家饭店都不希望客人带太多酒水进来。”袁经理说。
袁经理认为,食庐(浦东嘉里城店)并未向江女士等人收取“开瓶费”:“我们收的是器皿使用费,我们希望客人有比较好的就餐感受,所以给客人提供了高脚杯。如果客人不用我们的杯子,而是用一次性水杯,或者万能水杯喝酒,我们自然不收费。但是那样就餐体验就不一样了。”
“你们是否向客人提出了可以使用万能水杯喝酒的方案?”记者问。
“我们是经过充分沟通的。但客人只会问价格是多少,没有问一次性水杯。”
既然是器皿使用费,又是为何按瓶收取呢?对此,袁经理解释:“因为客人有时会带很多种酒,可能需要不同的酒器。产生不同的费用。”
对此江女士一行人始终并未更换酒器,依然被按瓶收取了费用的案例。袁经理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截至记者发稿前,记者未收到进一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