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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明确折扣率为四成

2018-04-25 09:07:23      参与评论()人

第十六条 回购双方进行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和三方回购主协议。

正回购方还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公司内部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 上交所收到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后,对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进行核对。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上交所为其开通三方回购交易功能;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上交所及时告知其理由。

第十八条 上交所在受理备案时可对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担保品管理

第十九条 可作为三方回购的担保品应当是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品种。以下债券不可作为三方回购的担保品:

(一)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

(二)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三)上交所认为不适合充当回购担保品的其他债券。

第二十条 上交所根据债券类型、发行方式和评级结果等将债券划分为若干个篮子。各质押券篮子的债券清单、折扣率标准由上交所确定,质押券篮子划分及折扣率标准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正回购方可将普通证券账户中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也可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未被质押登记的债券转出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各篮子债券清单、折扣率以及债券估值于每日闭市后核算每笔未到期及已到期未了结三方回购各只质押券的担保价值。在质押券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出现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提示。

第二十三条 质押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回售、转股、换股等情形的,按主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回购双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质押券变更,换入的债券需要满足回购协议的质押券篮子要求。因换入债券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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