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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明确折扣率为四成

2018-04-25 09:07:23      参与评论()人

第八条 回购双方应确保用于三方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债券等)来源合法。正回购方应确保用于质押的债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第九条 回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参与三方回购业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参与者管理

第十条 回购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三方回购相关规则,了解三方回购的相关风险,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三方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一条 三方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回购双方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

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二)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经纪客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参与三方回购的经纪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前,向其全面介绍三方回购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上交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十四条 开展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或设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应当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确定其普通证券账户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对应关系,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只能从其普通证券账户中转入对应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的债券只能转出至该普通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之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回购双方直接向上交所备案。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由证券公司确认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代理其向上交备案。

理财产品由管理人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理财产品视为不同主体,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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