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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纳入三方回购质押券篮子,明确折扣率为四成

2018-04-25 09:07:23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九条 三方回购到期,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正回购方可以进行到期购回申报或到期续做申报。

到期续做的,正回购方应对当日到期的三方回购提交到期续做申报,经逆回购方确认后生成新的回购合约,原三方回购合约终止。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续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可以与原三方回购不同。

第四十条 上交所在交易系统公布当日的三方回购逐笔成交行情和汇总行情,并定期披露全市场成交统计数据。

第五章 清算交收与质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国结算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到期续做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根据上交所确认的交易申报数据按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结算,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履行交收责任,并办理其与经纪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资金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用于逐笔全额结算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

三方回购质押券变更、质押券补充以及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的转入转出申报的处理方式由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金额。对于到期续做,中国结算按原有回购到期金额和续做三方回购成交金额进行净额清算。

对于每笔回购交易首次清算,逆回购方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经手费等相关费用;正回购方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每笔提前终止和到期购回,资金应收应付金额为提前终止或到期购回申报中的结算金额。

对于每笔到期续做,逆回购方续做应收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经手费等相关费用;正回购方续做应付金额=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续做回购成交金额+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完成后,结算指令提交截止时点前,三方回购首次清算的逆回购方结算参与人以及提前终止、到期购回和到期续做的正回购方结算参与人须向中国结算提交结算指令,确认相关交易可以进行交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结算在收到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结算指令后逐笔检查所有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相关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三方回购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办理资金交收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资金或债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在下一批次重新校验,直到校验通过后再进行交收处理,截至日终交收批次仍未交收成功的,该笔结算指令交收失败。中国结算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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