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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技术创新需动态平衡,无人驾驶亟待立法(5)

2018-03-26 09:20:0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此外,从法律的修订路径上来说,也存在难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修订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时机成熟。但是目前我国自动驾驶产业主要集中在大城市,自动驾驶技术还正在发展之中,不是非常成熟,消费者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需求还没有那么大,更没有铺开到全国。”

这就形成一个悖论:法律不修订,无法推进产业的发展;但是产业不发展,法律难以改动。

“这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地路测新规的出台。 路测只是地方授予无人驾驶车企特定的权限, 属于地方性规定,没有上升到全国性法律的程度。”刘权补充道,按照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的手不能脱离方向盘,地方路测新规虽然开了个“口子”,允许司机手离开方向盘,但是规定必须及时注意路况、随时把控风险。

企业呼吁国家信息安全立法

在无人驾驶大量商用前,除了上述涉及生命安全方面的立法,还需要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目前,后者受到的关注较少。

实际上,与国家信息安全相关的立法难度更大,耗时更长。以地图测绘为例:地图精确与否关乎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成熟度,但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公共地图在测绘时,精确度受限。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导航电子地图提供商。该公司董事长王志钢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上世纪50年代初国家规定1:100万比例尺以下的地图属于保密范围,这个规定经历了60多年后才允许1:25万比例尺逐渐放开,更大比例尺例如1:5万仍然属于保密范围。”

另一个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众包采集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的合法性。王志钢说:“众包是指每个用户都参与到制图当中,每辆车在运行时都往后台发送测绘信息,人人都在做测绘。众包就是大众参与测绘过程,但是测绘活动只有具备测绘资质的公司和拥有测绘证的人员才能做,大众是不可以参与测绘活动的。”

目前,测绘需要取得资质审核。《测绘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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