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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关键是戒除政府隐性担保(3)

2017-11-29 11:50:4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此外就是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在世界各国各行各业中普遍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俱乐部体制,即但凡参加此俱乐部,就必须遵守俱乐部的规矩,以此来约束俱乐部成员的行为。然而在中国,行业协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包括证券业协会在内的各大行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准行政部门”,以至于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决定等都被人们自然地认为是行政监管部门态度的传达,而不是市场自律的结果。

总体而言,一套立体的、复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现代证券市场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它们彼此之间可以互相协调、配合与互补,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来支持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运行。受制于各种内外因素,这套机制并未在中国完整、有效地建立起来,以至于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市场参与者都把“加强监管”简单理解为“加强行政监管”,进而去扩展行政性监管机构的职权边界。

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我国独特的股票发行制度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不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融资者以融资的审批(也可以说是特许)的基础之上的。正如前文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看门人”不是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是证监会,即由证监会(通过发审委)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可以获得在市场上进行融资的权利。换言之,证监会是在替代投资者作出判断,向市场宣告哪些公司是值得被投资、是可以发行股票的“优质”公司,哪些公司不行。这便是我国证券市场相较于其他成熟资本市场而表现出来的根本特质,即制度化的政府隐性担保机制。

在这套政府部门替代投资者决策的“选美”机制下,表面上看政府的隐性担保是在为投资者着想,替投资者把关,为的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要设定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但事实上,证监会的判断未必能起到正面效果。一方面证监会不可能比市场更加“智慧”;另一方面,隐性担保机制下,由监管机构替代投资者做判断而形成的政府权力过度介入,势必诱发道德风险。

这种道德风险体现在融资者的行为扭曲和投资者的行为扭曲两个层面。

首先,融资者的行为会发生扭曲。在政府隐性担保体制下,市场竞争机制无法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因为此时上市公司不需在市场上为竞争资金“讨好”投资者,而只需“讨好”监管者,只要争取到掌握在政府手中的融资特许权,就意味着能在市场上圈到资金。而在这些公司成功获得了融资的特许权、得到了政府的“背书”上市之后,监管部门就必然不再只是警察,而成为了“家长”或“保姆”,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长期无法真正落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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