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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关键是戒除政府隐性担保

2017-11-29 11:50:4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投资者保护之辩

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举行了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就职仪式,出席活动的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发审委及各位委员要切实把是否服务国家全局战略、是否为投资者筛选出优秀的价值投资标的、是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壮大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忠诚于法律,忠诚于资本市场监管事业。”

投资者保护是一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石,以往的经济学实证研究也揭示了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水平与该国证券市场发达程度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在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领域,加强投资者保护早已成为核心理念之一。

对于证券监管工作而言,投资者保护这一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核心的立法目的。

正因为如此,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诸多讨论乃至争论监管水准的高低,往往最后都会归结到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好坏上。但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是否真如很多学者或媒体所言,水平十分低,并且监管者放任了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随意剥夺普通中小投资者?如果这是事实,那又怎么解释我国证券市场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呢?毕竟在沪、深两大交易所开户数总和早已超过了一亿,并且仍在不断增加。尽管这不足以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和证券监管者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完善的、高水平的,但至少能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似乎并不很担心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并且,从趋势上来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严厉程度始终在加强。自2016年刘士余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便反复强调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刚刚就任的新一届发审委在首次发审会议上审核了6家公司的IPO申请,结果否决了其中4家公司的申请。这是2015年IPO重启以来,否决数量、否决比例最高的一次发审会议。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多维性

这里就涉及到我们如何理解证券市场的监管。

事实上,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部门的审核或者执法活动。证券市场需要监管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形,广大中小投资者无从判断作为股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引入监管机制来制约股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可能的欺诈行为。但这套机制的内涵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种立体的、复合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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