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倡导业界合规持续经营(3)

2017-08-31 09:03:5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首先,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月内未备案基金的机构或也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也会被注销管理人资质。

“这会对’买卖私募壳’的生意链形成很大的冲击。现在其实还存在不少热衷于交易私募壳的机构,他们钻的空子就是,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发一只产品成功保壳,保壳下来就不再经营了,准备卖壳。”赵静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的持续运营提出了新要求,对于私募和产品备案的新规定可以对“壳贩子”形成有效限制,遏制市场上以“倒壳卖壳”为手段牟利的歪风邪气。

全面监管和针对性安排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以下规定。一是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其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第四,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最后也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除了私募管理人的监管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涉及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便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