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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倡导业界合规持续经营

2017-08-31 09:03:5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8月30日至9月30日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单独列明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直接目的在于将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的监管合法化,给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上海合富金融企业服务副总经理、“积募”联合创始人赵静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趋势,一是对私募管理人、股东、募集机构和托管机构等进行全面化监管,二是提高私募管理人的准入标准、倡导机构持续合规运营。

千呼万唤始出来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大资管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

在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也有不少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公开宣传、变相公募,投资运作不规范、暗藏利益输送,违法挪用基金资产、侵害投资者权益,内控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等监管文件。

随着细则文件的相继出炉,市场人士对私募行业统一的顶层设计充满期待。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2016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公开提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表态要推动文件尽快出台。

2016年2月3日,在基金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表演讲,称会同市场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加快形成职权清晰、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业务监管体系,全面加强监管,坚决查处触碰底线的行为,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强化扶优限劣导向,为行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秩序。

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4月29日,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七个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第一条便是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

8月19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他特别提到要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倡导持续合规运营

对于顶层设计条例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第二条中便予以明确,正式将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了基础。

《征求意见稿》所指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赵静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私募管理人的要求较以往条例更为严格,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私募基金监管名副其实“再升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背景需要符合标准。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将不能担任股东或合伙人。

而在私募基金高管任职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国家机关开除的人员或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在上述规定之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备案也有细化要求。对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可发现,此前监管部门只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备案基金即可,《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两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条件。

首先,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月内未备案基金的机构或也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也会被注销管理人资质。

“这会对’买卖私募壳’的生意链形成很大的冲击。现在其实还存在不少热衷于交易私募壳的机构,他们钻的空子就是,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发一只产品成功保壳,保壳下来就不再经营了,准备卖壳。”赵静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的持续运营提出了新要求,对于私募和产品备案的新规定可以对“壳贩子”形成有效限制,遏制市场上以“倒壳卖壳”为手段牟利的歪风邪气。

全面监管和针对性安排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申了以下规定。一是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其次,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第四,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最后也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除了私募管理人的监管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涉及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便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记者了解到,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一直有法可依,本条则是为向私募股权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提供了全新的法律依据。

在全面监管的框架之中,《征求意见稿》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第九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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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楚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