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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倡导业界合规持续经营(2)

2017-08-31 09:03:5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4月29日,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七个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监管,第一条便是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

8月19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他特别提到要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倡导持续合规运营

对于顶层设计条例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第二条中便予以明确,正式将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了基础。

《征求意见稿》所指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赵静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私募管理人的要求较以往条例更为严格,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标准,私募基金监管名副其实“再升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资质背景需要符合标准。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将不能担任股东或合伙人。

而在私募基金高管任职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国家机关开除的人员或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在上述规定之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备案也有细化要求。对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可发现,此前监管部门只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备案基金即可,《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两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