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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次贷危机|中国的反危机历程:从率先复苏到维护金融安全(6)

2017-08-10 15:52:44    简容  参与评论()人

但由于监管必然产生监管成本和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如何评价监管是否适度就是一个难题。理论上只要监管干预市场产生的各类成本小于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总损失,那么监管对效率就是有益的。但在实际中,如何量化始终是个难题。由于这个难题的存在,就产生了“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常常并存的现状,进而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对监管有效性的评判,往往是市场波动(或危机)后的要求增加监管供给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结果往往被具象化为监管机构对市场干预力度的加强、监管职责范围的扩大,以及各类监管机构职责的重新调整等,而在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危机之后,加强监管往往也是政治上正确的,因此也比较容易通过政治过程。

但即便如此,监管的有效性究竟如何呢?

例如,针对银行理财的快速发展,早在2013年3月份,中国银监会就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理财8号文),但截至目前,银行理财规模已升至26万亿元;再如,2014年5月,一行三会一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俗称的同业127号文),但至目前,金融机构间业务往来的资产规模已升至商业银行体系资产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在监管机构如此“规范”之下,相关业态的发展不慢反快,让我们再次领略到“监管和创新”之间“猫鼠游戏”——鼠在前,猫在后;猫越追,鼠越快。

此外还有一个在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逆向选择。具体到金融市场而言,如果一家商业性金融机构足够大,基本就暗含着一个逻辑就是,这个大机构一旦出现危机,那么监管机构和最后贷款人的央行一定会出手相救,如果很不幸,这个机构还能在其所处的监管环境下进行监管套利,那么很可能出现,越是加大监管力度,金融风险积累的就越快,最终结果就是表面上监管机构和央行出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承担了危机的损失,实质则是个别机构的错误损失被转嫁给大多数人。例如,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政府和美联储对于“两房”和AIG的救助。

上述两个例子,恰恰表明了在监管领域的政府失灵。因此我们在考虑准备进行监管改革的时候,首要的一个问题必须想清楚,是否能否带来市场效率的改善,或者是在新旧监管架构转换过程中,要考虑对市场效率的影响,虽然做出这一个评估很难,但也必须要做。因为在“相信市场”和“质疑市场”不同前提下做出的改革,实际的效果大相径庭。例如,针对去年的股灾,今年2016年1月1日起,监管机构正式实施指数熔断机制,但在1月4日和1月7日,沪深300指数在两个交易日内4度触发熔断阈值,监管机构被迫于1月8日将仅实施了4天的指数熔断机制宣告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