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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小微型客车租赁新规 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3)

2017-08-08 10:54:3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李俊慧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从“汽车租赁”变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征求意见期间,文件名称为《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最终文件名称则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他解释说,之所以从“汽车租赁”调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是因为“汽车租赁”从定义上更为宽泛,既可以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也可以是“大中型客车租赁”,甚至是“货车租赁”。而该《指导意见》主要面向的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业态,因此,从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符合实际,也能避免公众及行业不必要的误解。

变化二:新增了“维护公共安全”等要求。在落实身份查验机制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表述和要求。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因此,“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机动车租赁的一种业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落实法律的要求,履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查验。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此外,从业务运营角度来看,通过落实身份查验,有助于在确保租赁双方身份真实的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保险的受益人以及违章行为的责任人等。

变化三:“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李俊慧说,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分时租赁,表述为“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而在《指导意见》中则明确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

李俊慧说,这种表述上的调整表明,对于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业务,总体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一方面,这符合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和治理。但是,基于汽车分时租赁在“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意见》并不反对传统燃油机动车用于分时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