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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小微型客车租赁新规 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

2017-08-08 10:54:3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一年前,某投资公司在北京东四十条附近开业。他们从京城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奥迪、商务别克共4辆小微型客车作为商务用车。

“奥迪车每月租金1.2万元,商务别克每月租金1.5万元。车辆保养由租赁公司负责,我们用自己的司机,自己出加油费。确实挺方便的。”8月8日上午,这家公司一位司机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当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促进新形势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融合发展,更好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说,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此举对于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

1989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成立。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6300余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但与汽车租赁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车辆数量、市场集中度、网络化运营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调查显示,全国92.7%的汽车租赁企业拥有车辆数不足50辆,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仅为20%左右(美国排名前5位的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94%),难以实行网络化运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租赁车辆是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介绍,6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梳理出的194条意见建议,交通运输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充实了反恐防范相关要求,增加了“维护公共安全”“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内容;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等表述。

《指导意见》提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有关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营业网点以及客流密集区停车站点建设。鼓励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日常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鼓励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是传统小微型客车租赁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

小微型客车租赁进入“快车道”

8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印发,意味着包括“共享汽车”或“汽车共享”在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李俊慧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在保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落实身份查验制度、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推动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等顶层设计下,坚持鼓励汽车共享或共享汽车业态、在人流密集区为停车提供便利等之外,从政策定位到押金机制等,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李俊慧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从“汽车租赁”变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征求意见期间,文件名称为《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最终文件名称则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他解释说,之所以从“汽车租赁”调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是因为“汽车租赁”从定义上更为宽泛,既可以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也可以是“大中型客车租赁”,甚至是“货车租赁”。而该《指导意见》主要面向的是“小微型客车租赁”业态,因此,从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符合实际,也能避免公众及行业不必要的误解。

变化二:新增了“维护公共安全”等要求。在落实身份查验机制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表述和要求。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因此,“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机动车租赁的一种业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落实法律的要求,履行对客户的真实身份查验。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此外,从业务运营角度来看,通过落实身份查验,有助于在确保租赁双方身份真实的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保险的受益人以及违章行为的责任人等。

变化三:“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李俊慧说,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分时租赁,表述为“对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而在《指导意见》中则明确为“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

李俊慧说,这种表述上的调整表明,对于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业务,总体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一方面,这符合汽车产业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和治理。但是,基于汽车分时租赁在“减少个人购车意愿,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意见》并不反对传统燃油机动车用于分时租赁业务。

变化四:首提“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一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或汽车共享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各个平台或企业都面对用户收取几百元不等的押金。他说,不论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最终版《指导意见》中,都要求平台或企业“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中新增了“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李俊慧说,一方面,从平台或企业对用户的约束或管理机制上来看,除去传统的押金外,还有很多方式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各个平台或企业利用押金归集大量的资金,会显著增加用户资金风险。

“从‘共享单车’目前的发展来看,鼓励‘免押金’以及类似基于支付宝、微信的‘免押金’用车方式已经相继出现,这表明‘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对用户的合理约束。”李俊慧说,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提出“采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也符合分时租赁业态的发展趋势。

李俊慧说,除去上述新增的变化,针对小微型客车共享要求“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以及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加快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等还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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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时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