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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资管增值税:延期的无奈与尚存的模糊地带(5)

2017-07-05 21:02:3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俞娜介绍道,一些增信方式,比如带有回购性质的协议、回购条款的保证、担保以及最高额度补偿等具有保本性质的资管产品是否也会被认定为“保本收益”而要求缴纳增值税在现有法规下并不明确,该问题尚待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明确。

俞娜还提到了跨期产品的处理:由于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存在连续性,在增值税起征日之前已投资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如何合理确认征税时间存在困难。如果不能明确、合理的解决,则在实务中可能因不同产品管理人对法规的理解或风险偏好不同而造成不同产品征税方式不同,引起产品或投资人税赋不均衡的结果。

“还是有非常的多的模糊地带和改善的空间,因为资管产品特别是非标产品的架构可能很复杂。”傅瑾称,包括运营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本身,其身份同样较为模糊。依据目前的税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所得免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也应该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债券的利息在营业税时代是无须缴税的,但现在增值税下,利息和转让收入是两个税目,似乎从这个文的内容来看,利息征税很难被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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