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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资管增值税:延期的无奈与尚存的模糊地带(3)

2017-07-05 21:02:3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傅瑾称,在2号文出台前,基金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分头召集辖内金融机构代表召开了多场有关增值税的专项讨论。会上,在接受监管征求意见时,一些机构曾提出是否能延后到2018年起实施。如果纳税规则在2号文出台后就已经明晰的话,那7月1日起实施可能还是来得及的,问题是一直以来规则还不明确,各家公司并不知道如何跟进。

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称,将执行时间推迟到2018年,相当于给予管理人多半年的准备时间,这是综合考虑到资管产品的运作高度依赖于系统运作,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产品架构和多项投资标的的资管产品,以及资管产品的资金和收益归属于投资人而非管理人等方面的因素。

俞娜称,实施时间的推迟,一方面便于监管机构就实际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以便于纳税人操作,另一方面也给予了一定时间以便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进行会计处理和估值核算的调整、产品的合同管理、系统改造等工作。

上海一家中型公募基金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该公司目前正在使用一套赢时胜系统,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格进行测试。在她看来,尽管通过简易方式进行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项抵扣,征收工作的确会简单很多,但在资管行业增值税实际开征前,仍旧有诸多模糊地带需要清理,接下来可能还有进一步的细则或补充通知出来。

争议与模糊地带

尽管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已经多番修改,离推出的日期越来越近,但仍有一些争议待解决、模糊地带待清理。

自140号发布以来,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人的合理性问题成为业内争议大一大焦点。傅瑾称,纳税主体是资管产品管理者,但最终的承担者应该是投资人。根据“谁赚钱谁纳税的”的税务原则,增值税的承担者应该是产品,近而被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是不可能也没有这个能力承担这一税赋,它的收入即管理费正常不高于管理资产规模的1%,其承担的税款是基于管理费收入的增值税。

傅瑾进一步补充道,140号文及之后的相关文件对于管理人是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需要管理人认真考虑其所承担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将来产品清算后所面临的潜在的税务稽查风险。这一风险并不是管理人变成扣缴义务人就能解决的,因为税收征管法对于扣缴义务人没有完成扣缴义务的罚则一样是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