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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资管增值税:延期的无奈与尚存的模糊地带(4)

2017-07-05 21:02:3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俞娜称,该规定似乎存在和其他法规和行业监管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

梁因乐称,56号文规定的对资管产品运作业务适用简易征收是建立在分别核算基础上的。建议管理人在执行时间之前审视、评估和改进目前核算体系以满足税局的要求,否则其资管产品的运营业务其可能按照一般征收缴纳增值税,而这部分的税赋可能由仍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甚至管理人承担,当与投资者约定不清楚或投资者认定扣税不公允时,也可能演化为管理人的法律风险。

以管理人为纳税主体似乎也有可能相对容易产生重复收税问题。俞娜称,由于资管产品本身不是独立纳税实体,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最终都将以投资收益、管理费、服务费或其他形式分配至投资人、管理人及其他机构,因此对资管产品环节征税会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实际上,一些创新型产品,比如FOF、联接基金等根据目前的政策,也将面临双重收税的问题,但截至目前未有政策对其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是一次或者双重收税。

对于如果应对重复征税,傅瑾称,未来在产品设计上,资管行业会主动注重是否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除了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外,另一项有关保本产品的界定,也成了业内的一大疑问。自140号公布以来,保本收益增值税已被提上议程。保本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性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实践中并非所有资管产品都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是否可以全部收回。第一财经曾从私募行业了解到,目前申请注册产品时,如果发行文件中明确有保本表述,产品正常无法通过监管的批复。为了绕开监管要求,它们在发行材料中,一般会承诺产品清算时承担部分本金的赔付。部分赔付显然不算是保本产品的界定,反之相关产品收益也无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