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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计成备案准入门槛 粤沪深网贷监管步调迈向一致(2)

2017-07-05 09:01:4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实际上,这并非只是深圳一地的想法。在深圳之前,上海、广东均已公布了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在监管机制构建、监管部门分工方面,上海、深圳两地的思路存在高度接近之处,均对金融办、银监局等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

上海金融办6月1日出台的网贷细则规定,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金融办负责机构监管,配合银监局组织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等工作;银监局则负责行为监管,配合金融办办理网贷机构备案、注销登记,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做风险防范处置等。

“特别强调联席会议机制,是深圳网贷监管的一大特色,涉及的监管部门比国家层面更多,有利于堵漏防缺。”广州互金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在跨行业、跨部门的情况下,网贷涉及的主管部门都列入监管机构,有利于齐抓共管,更有利于明确分工。

而广东出台的相关规定,则未明确监管分工。广东省金融办今年2月出台的备案细则规定,该省网贷监管由金融办负责,即网贷备案登记由该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并未明确区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分工,监管机构未涉及银监、公安、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但要求将档案信息与广东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机构监管在金融办,但资金结算、存管这些经营行为在银行,要银监出面或者协助,如果没有分工,平台的登记备案、检查验收等监管谁负责?”方颂说,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对验收的职责、分工谈不拢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到底由谁来验收,可能就会成为问题。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即便不同监管机构存在分歧,也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强调属地监管

特别强调网贷平台注册、经营地址,以及监管的属地化要求,也是深圳此次出台《办法》的另一特色,并且较广东、上海两地更为严厉。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网贷平台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同时,《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还规定,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