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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计成备案准入门槛 粤沪深网贷监管步调迈向一致

2017-07-05 09:01:4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时隔4个多月,粤沪深三地先后出台地方监管规定,均将律所合规法律意见、业务审计报告,列为备案登记的必要条件。广东、上海、深圳的网贷监管,步调正在不约而同的走向一致。

深圳金融办7月3日晚间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将建立由金融办、银监局牵头,涵盖公安、工商、通信、网信等多个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出网贷平台注册地、经营地必须一致,资金存管银行、信息系统设备、系统数据、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辖区内的多项规定。

“深圳的这个监管细则,同其他地区相比,操作性更强,也更为细致严格。”多名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总体来看,深圳此次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全面涵盖了明确监管分工、属地管理、准入标准等三大监管内容。

不仅是深圳,此前已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的上海,也从资金存管银行方面,提出了网贷属地监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上海、广东、深圳三地均一致要求,新成立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时,要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合规说明,存量平台则须具备证券期货职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对平台才是最要命的,大量平台根本就经不起审计。”业内人士说,面对监管的审计、法律合规要求,解决资金池、大额借款问题,对很多平台来说,“将是决定生死存亡的首要问题。”

明确监管分工

由于横跨多个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在7月3日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中,监管及协调机制的构建,被放在了最为首要的位置。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市级层面,将由六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由深圳金融办、深圳银监局负责牵头,深圳市场监督委、公安局、通信管理局、网信办参与。具体分工方面,深圳金融办、银监局分别负责机构、行为监管;市场监督委、公安局承担登记、安全监管;通信管理局、网信办则承担网贷涉及的电信、网上金融信息和内容安全监管。

“完整的网贷业务链条很长,环节也很多,这些环节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任何单一部门监管都无法全覆盖,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有利于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投哪网CEO吴显勇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深圳的《办法》明确了多个部门对网贷协同监管,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思路。

实际上,这并非只是深圳一地的想法。在深圳之前,上海、广东均已公布了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在监管机制构建、监管部门分工方面,上海、深圳两地的思路存在高度接近之处,均对金融办、银监局等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

上海金融办6月1日出台的网贷细则规定,对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金融办负责机构监管,配合银监局组织合规认定、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等工作;银监局则负责行为监管,配合金融办办理网贷机构备案、注销登记,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做风险防范处置等。

“特别强调联席会议机制,是深圳网贷监管的一大特色,涉及的监管部门比国家层面更多,有利于堵漏防缺。”广州互金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在跨行业、跨部门的情况下,网贷涉及的主管部门都列入监管机构,有利于齐抓共管,更有利于明确分工。

而广东出台的相关规定,则未明确监管分工。广东省金融办今年2月出台的备案细则规定,该省网贷监管由金融办负责,即网贷备案登记由该省金融办、各地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并未明确区分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分工,监管机构未涉及银监、公安、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但要求将档案信息与广东银监局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机构监管在金融办,但资金结算、存管这些经营行为在银行,要银监出面或者协助,如果没有分工,平台的登记备案、检查验收等监管谁负责?”方颂说,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对验收的职责、分工谈不拢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到底由谁来验收,可能就会成为问题。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即便不同监管机构存在分歧,也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强调属地监管

特别强调网贷平台注册、经营地址,以及监管的属地化要求,也是深圳此次出台《办法》的另一特色,并且较广东、上海两地更为严厉。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网贷平台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

同时,《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还规定,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相对于其他地区,深圳对网贷平台的属地化要求更为严格、细致。上海、广东此前出台征求意见稿中,均未要求平台将信息系统存放于当地,且未要求平台经营地、注册地必须一致,亦未对经营场所的具体面积做出规定。

“在哪里注册,就在哪里经营,是网格化的监管思路,可以便于监管。”友金所总裁李昌国说,深圳推行商事改革后,允许企业注册、经营地分离。但在网贷行业,这会产生一大问题:一旦发生风险甚至恶意跑路事件,注册地、经营地有关部门责任不清晰,导致互相推诿,会造成谁也不管的结果。

深圳金融办也公开表示,此举确实是出于“网格化”的管理考虑,网贷行业良莠不齐,在前期缺乏准入门槛的情况下,跨区域经营为监管带来了较大困难。在过去一年多的专项治理中,深圳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问题突出。由于难以有效监管,容易形成风险蔓延。

深圳金融办方面还称,部分网贷机构选择在居民楼开展业务,为当地金融风险排查带来了较大困难。而在当地打击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正是利用居民楼“藏身”。“网格化”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防范风险。

不过,有业内人士透露,深圳要求网贷平台注册地、经营地统一,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此前,由于商事改革较早,全国各地的网贷平台,都到深圳注册,但分散在全国各地经营,形成无法有效监管的局面。同上海、广州、北京等地相比,深圳此类情况较为突出,处理难度也更大。

“这也是一个准入条件,如果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肯定就备不了案。”方颂说,未来此类平台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将经营地迁到深圳,要么放弃经营。深圳互金协会秘书长曾光亦称,长期无法联系的网贷平台,未来肯定无法通过备案登记,通过了也会被注销。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均应开设在商业银行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而上海此前也规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银行资金存管并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备,但要“选择在上海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要求上海平台只能选择本地银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作为存管行。?

不过,虽然同样要求网贷平台在本地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但深圳的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办法》要求,网贷平台需要与在深圳市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

“目前很多存管业务虽然由支行发起,但协议是在分行签的,而审核、管理、业务系统都在总行。”曾光说,支行只是一个业务入口,而管理归属总行。因此,必须由分行及以上做资金存管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现在基本上都是这个模式,支行作为业务入口,系统接口、业务管理只有分行、总行才能提供。”李昌国说,相较于必须在分行进行资金存管,在本地银行或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存管资金的要求,对部分平台的影响更大。这就意味着,如果已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银行在深圳、上海没有分支机构,网贷平台已签订的存管将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在上海、深圳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也不能再为上海、深圳的网贷平台提供存管业务。

“如果是外地存管,涉及到跨区域监管,监管难度大大增加,难以及时发现网贷平台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难以有效防范风险。”李昌国认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跨区域存管不仅影响监管效率,甚至连监管效果可能也会存在疑问。

吴显勇也认为,存管属地化有助加强网贷资金流向监控,减少因异地监管过程中管辖权所带来的干扰和监管成本增加。同时,该规定也有助于地方监管机构及时发现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与此同时,部分已签订资金存管,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需要更换银行。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42家平台与在上海未设网点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而网贷天眼部分统计,目前,深圳地区在运营P2P平台总数为263家,已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有62家,占比23.57%,但其中13家平台的资金存管银行在深圳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目前来看,存管的主力银行还是城商行、农商行,很多银行在深圳没有分支机构。已和这类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平台,必须要重新进行资金存管,成本会增加。”方颂说,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技术开发、接入成本平均在几十万元。现在更换存管银行,不仅需要重新投入,投资者也要在逐一确认后迁移,这将产生很大的工作量。

对平台来说,能否在本地找到资金存管银行,也将成为一大问题。方颂认为,目前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银行中,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属于全国性银行,但这些银行推进速度较慢,而且资金存管门槛很高,部分平台难以满足要求。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银行,将会以城商行为主,但部分平台甚至可能难以找到银行“接纳”。

设定法律、审计准入门槛

除了建立监管机制,属地化监管原则,深圳此次出台的监管规定,也对网贷平台设定了多项前置性准入标准和条件。

《办法》规定,网贷平台要向注册地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者应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效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规定的才能上报深圳金融办。而市级金融办收到区政府的书面意见,对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平台予以办理备案登记。

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平台要设置风控合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高管人员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更重要的是,《办法》还列出了四类高管“黑名单”,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董监高员,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破产清算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并负有个人责任,且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监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董监高人员。

而同上海相比,深圳的上述规定明显严格很多。上海相关规定显示,对于网贷平台的高管人员,只要没有犯罪记录,即不影响任职资格。

“高管必须有至少三人本科学历的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学历越低,道德风险可能越大,金融从业经验不足。”曾光说,学历越低,违法成本也越低,违法可能性就更大。

“一个平台三个本科学历都找不出来,这种平台可能很少。”方颂说,如果不是有其他企图,一般企业都不会请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担任高管,因此上述要求并不算高。而在破产清算企业担任高管,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不能任高管,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基本要求。

相对于上诉上述要求,更容易被忽略的是,《办法》要求,备案登记时,除了银行存管协议、股权结构、股东信用记录、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注册地等信息外,还必须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且法律意见书应对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商事登记信息、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此外,《办法》发布前成立的网贷平台,还需提供信用报告以及经营总体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金额、逾期及处置、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且上一年会计报表及由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网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的业务规模、客户资金管理、逾期情况、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截止时间,应当在提交备案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不仅是深圳,广东、上海此前出台的细则中,也有此类规定。上海金融办就规定,当地监管实施办法公布前已开始经营的平台,备案时要提供律所的合规经营法律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广东则规定,新成立的平台备案时,要有律所对备案资料真实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内控制度、拟开展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存量平台还要提交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专项审计报告。

?“要求备案时出具审计报告、律所法律意见,对平台来说才是最要命的,大量平台根本就经不起审计。”方颂说,对于多数平台来说,目前面临两大问题,第一是资金池,资金池普遍存在挪用资金、亏损形成的亏空,这一问题很难通过审计;第二,大额借款转型,尽管监管在2016年就已出台规定,禁止大额借款,但大额借款仍然存在。“对于很多平台来说,业务转型是决定生死存亡的首要问题。”方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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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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