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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拉长减持周期 需警惕形成堰塞湖的可能(3)

2017-06-09 15:07:43    证券市场周刊(北京)  参与评论()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获取的股份,通过配股且持股在5%以下的,不在新规的限制范围内。

“压节奏”层面,减持交易方式的限制进一步升级。

减持主要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三种方式。旧规对集合竞价和协议转让有所限制,这次则对通过集合竞价、协议转让进行减持的方式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同时,对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进行了围堵。

按照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特定股东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90天内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90天内减持最多只能2%,即90天内通过这两种方式最多减持总股东的3%。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12个月内竞价交易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持有量的50%。

减持新规对董监高减持的限制也随之升级。

新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新规还对董监高通过辞职来进行减持进行了围堵。董监高辞职与否,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的股份都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持新规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细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堵漏洞”层面主要有三点。严堵“过桥减持”: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转让受限,其通过折价受让并短期内通过二级市场套现的机会被严堵;严堵变相减持:大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代持的方式变相减持;严堵高管辞职减持:两所细则明确规定董监高离职半年不准减持,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25%,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